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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一审宣判钟健伟等19人涉恶案

4月12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钟健伟等19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钟健伟、钟慧广等17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另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钟健伟、钟慧广、袁经富、朱和义纠集张刚军等人,长期在于都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治安稳定,是违法经营赌博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钟健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六年,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袁经富、钟慧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朱和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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