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董某甲等3人涉恶案件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为乐安法院首例公开宣判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董某甲等3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四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为了承揽流坑的工程项目,2016年,流坑村村民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流坑村村民成立了乐安县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星火公司”),星火公司成立后,为了加强管理,公司制定了约束股东的规章制度,要求股东必须参加公司的活动,否则要扣股金。为了揽建工程、获取利益,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等人多次纠集股东,采取暴力、威胁、恐吓、围堵等手段,驱赶工人强行要求入股工程、强揽工程,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已形成以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等人为联络人,被告人董某丙等股东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为揽建流坑的工程,发起成立了星火公司。该公司在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成员以殴打、追逐、辱骂、威胁他人以及围堵等方式实施了四次寻衅滋事犯罪,影响工程施工,强揽工程,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