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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看热闹不慎摔成十级伤残 活动组织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凑了个热闹,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王某摔成了十级伤残,而在谁来支付她医疗费、误工费的问题上,她的老东家与活动组织者也都被推上了被告席。

2016年4月22日,惠美化妆品店与大福超市签订《联营合同》,大福超市划出专门区域供惠美化妆品店销售产品。《联营合同》签订后,惠美化妆品店决定将王某派驻大福超市作为产品促销员。就王某的薪资和管理问题,惠美化妆品店和大福超市作出约定:惠美化妆品店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大福超市负责对王某的日常管理。

2017年4月20日,大福超市组织员工到公园春游,王某也参加了这次春游。春游中,一处围墙后面传来歌声和喧闹,有好奇的大福超市员工爬上围墙一探究竟,原来是当地社区组织的文艺演出正在进行。越来越多的员工相继爬上围墙观看,王某也想加入他们,就提出让同行的工友将她拉拽上墙。

结果,演出没看上,王某在爬上围墙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工重重地摔落在跌落地面,受了伤。王某因此在病床上足足躺了五个月,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越想越觉得这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毕竟自己是在参加大福超市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应由雇主惠美化妆品店和活动组织方大福超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福超市、惠美化妆品店共同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6万元。

秀山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大福超市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大福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首先,大福超市组织上百名员工进行春游活动,符合群众性活动的特点。其次,大福超市作为本次春游活动的具体策划者,对活动的进程有相当的控制能力,其有能力也有义务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符合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特征。最后,大福超市作为本次春游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参与此次春游活动的所有成员安全保障义务。

但大福超市既没有在春游活动开展前,检查春游场地是否达到安全标准,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以及对攀爬围墙人员进行危险提示等,也没有对其职工攀爬围墙观看表演进行及时阻止,且其职工也同意将王某拽上围墙,导致王某跌落受伤,系大福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大福超市应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攀爬围墙的危害性应有认识,仍然要求他人拉拽其攀爬,王某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

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秀山县法院酌定大福超市对王某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王某自负40%的责任。此外,王某系惠美化妆品店的雇员,但王某参加大福超市组织的春游活动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故惠美化妆品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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