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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3月18日下午,永春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李某某为首的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陆续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于2016年6月成立名为“龙门”的组织。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等成员在永春县湖洋镇,为逞强斗狠、耍威风,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3次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23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指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秘密方式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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