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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未成年少女获刑七到十年 律师:判决量刑畸低

原标题:轮奸未成年人获刑七到十年,这是“从重”还是“过轻”?

作者:冷昊阳

一则发生在湖南道县的强奸案件,近日来引发舆论关注。

根据媒体的报道,四名男子将一名未成年少女轮奸后,获刑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件被曝出后,立即在网上引发争论。不少网友质疑法院的量刑过轻。

不过,根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通报,四名男子均已提出上诉。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张浩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四人轮奸未成年少女

据报道,这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7月30日。

当晚9时许,四被告人与被害人熊某在被告人唐某平工作的酒吧喝酒。

23时,趁被害人熊某醉酒意识不清醒状态,四被告人商量将被害人熊某带至宾馆开房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之后,陈某林、杨某云用出租车将熊某带至道县某宾馆8508房间内。杨某云用微信将宾馆房间地址位置告诉蒋某萱、唐某平。

随后,被告人蒋某萱骑摩托车购买了两盒避孕套来到房间。据了解,当时熊某正值月经期。被告人陈某林、杨某云、蒋某萱分别与被害人熊某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凌晨1时许,唐某平来到房间,在被害人熊某醉酒未醒的状态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截图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截图

法院一审判决:

四人获刑七至十年

被告人陈某林、杨某云、蒋某萱离开房间后,被告人唐某平与被害人熊某仍留在房间里,31日6时许,被害人熊某将自己被强奸之事告诉朋友熊某与其朋友来到房间叫被告人唐某平不要走并报警,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被告人唐某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萱、陈某林、杨某云、唐某平无视国法,趁被害人熊某醉酒状态,违背女性意志先后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熊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四被告人轮奸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媒体援引道县政法委员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称,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轮奸案,被告人陈某林、蒋某萱、杨某云、唐某平犯强奸罪,被判处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网友:这也算从重处罚?

轮奸未成年人,仅仅获刑不到十年?

事件一经曝出,引发不少网友讨论。很多网友认为,犯下如此恶劣的行径,法院的判决还是过轻了。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一审量刑是否得当?

在此案中,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值得商榷?七到十年的量刑结果是否过轻?

记者查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资料图

资料图

在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看来,依据刑法规定,轮奸在强奸罪的量刑中是加重情节,理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目前并没看到被告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法定情形,相反既是轮奸,且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虽然可能不属于幼女,但同样属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很大的情形,应当在加重情节的量刑范围内偏重量刑。”安翔称。

此外,安翔还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应当依职权提起抗诉,被害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一审判决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有误之后,也有主动更正的责任。

“建议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正确积极运用法律,依法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一审判决量刑畸低的原因进行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有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安翔称。

二审法院:

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

在网友一片口诛笔伐中,相关部门也已经注意到了舆论动向。3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官方回应:

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俊林等四人轮奸未成年少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网友认为对四被告人处罚太轻。我院已注意到了媒体报道及网友呼声。目前,四被告人均已向本院提出上诉。该案一旦进入二审程序,我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

图片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图片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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