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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元买到假茅台 法院调解“退一赔三”

在茅台授权专卖店买到了高价“假茅台”,这让消费者情何以堪?

2017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一消费者在该市青山湖区一专卖店购买了一套“双龙汇”(两罐)53°茅台酒,售价21.8万元。他没想到,重金购买的茅台酒,会被国酒茅台(江西省区)打假维权办公室负责人鉴定为假酒。专卖店却坚称,该酒只存在包装批次瑕疵,并非假酒。消费者将专卖店起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诉请退还21.8万元购酒款,并赔偿十倍货款218万元,两项共计239.8万元。

庭审中,消费者代理律师发现,专卖店销售给消费者的茅台酒既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没有记录食品信息和供货者信息,甚至没有进货单、入库单等基本购销台账。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退一赔三。

在专卖店花21.8万元买到假茅台?

1月29日,南昌一起销售假冒茅台等高档白酒案,引发社会关注。

据南昌市公安局披露,该局直属机动(食药环侦)支队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茅台等高档白酒案。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被查扣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等名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这一消息,再次唤起了邹龙(化名)的维权记忆。此前,因为买到“假”茅台酒,邹龙东奔西走耗费一年时间,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张“国酒茅台专卖店商品销售单”显示,2017年7月29日,邹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国酒茅台授权专卖店购买了一套“双龙汇”(两罐、每罐25L)53°茅台酒,价格为21.8万元。在全额支付购酒款后,邹龙将酒放置在家中。

一次重要的交际场合来临,邹龙准备开瓶痛饮,一位友人提醒,该品种茅台酒市场上假货较多,应谨慎饮用。

“不可能吧?专卖店怎么会卖假酒?”尽管邹龙认为这只是朋友的一句玩笑,但为了稳妥起见,邹龙还是上网搜索如何鉴定茅台酒真伪。

由于自身鉴别能力有限,经朋友推荐,邹龙找到了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的国酒茅台(江西省区)打假维权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下午,国酒茅台(江西省区)打假维权办公室负责人冯文献向新法制报记者证实,当初邹龙拿过酒来咨询,经他初步鉴定,该酒为假酒。

在该酒的外包装照片上,新法制报注意到,该茅台酒瓶盖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而批次却为2016-170(即2016年的第170批次)。对于这一生产日期在后批次时间却在前、时间相差五个月的情况,邹龙在2017年12月前后多次与专卖店沟通,但未得到明确回应。而且邹龙发现,该套茅台酒包装内没有附带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被告专卖店方面则坚持认为,该茅台酒只是批次存在瑕疵,并不是假酒。对于该批次存在瑕疵问题的茅台酒,在收到召回通知后,该专卖店及时通知邹龙要求召回出售的茅台酒,并同意退货退款,或更换不存在瑕疵的“双龙汇”53°茅台酒,但遭到邹龙拒绝。

不同意“召回”诉请十倍赔偿

批次瑕疵,退款了事?这让邹龙难以接受。

2018年2月,在咨询工商部门(消协组织)及法律界人士之后,邹龙得知,该套酒未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与批号不符,他有理由认为该套茅台酒为假酒。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的产品召回制度,旨在倡导商家对已合格出厂产品,自行发现了产品缺陷而主动对消费者负责的诚信做法。但是,该专卖店所谓的召回不是其主动发现而展开的,而是在邹龙提出质疑之后,为了逃避责任所做的行为。邹龙认为,商家的行为不能削弱自己的权利,更不能成为专卖店免责的理由。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2018年3月,邹龙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卿、李沛联合代理此案,并展开了调查。李沛律师告诉记者,专卖店两处显眼位置均悬挂了内容一致的标牌:“本店承诺、国酒茅台、品质保证、拒绝假冒、假一赔十”。而后,邹龙提出以下诉讼请求,退还21.8万元购酒款,并向邹龙赔偿十倍货款218万元,两项共计239.8万元。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成庭审焦点

庭审中,被告(专卖店)认为,原告(邹龙)主张要求答辩人支付货值金额10倍的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答辩人购买的“双龙汇”53°茅台酒是假酒,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向原告出售该酒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无法成立。

被告辩称,惩罚性经济赔偿的依据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三个:一是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二是经营者明知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仍然出售给消费者;三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但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向其出售的茅台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存在质量问题的假酒,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酒后受到了损害。

原告代理律师则反驳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茅台酒的专卖店,其不可能辨别不了酒的真假来源。《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应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法定义务,对其销售给原告的茅台酒既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没有记录食品信息和供货者信息,甚至没有进货单、入库单等基本购销台账。显然,被告对其销售给原告的茅台酒为假酒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加之被告拒绝履行证明本案茅台酒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足以认定被告是故意向原告销售假酒,原告的十倍货款赔偿的诉讼主张合理合法。

双方最终达成“退一赔三”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专卖店虽然只认可销售给邹龙的酒存在包装批次瑕疵,但是根据相关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因专卖店不同意进行相关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推定本案茅台酒为假酒,对于邹龙要求返还货款21.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而关于“十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必须“明知”。虽然根据举证责任推定专卖店销售的茅台酒系不符合茅台酒质量标准的假冒茅台酒,但不能以此推定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邹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购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茅台酒是一家具有茅台酒授权专卖资格的公司购入,不存在故意购入假酒谋利的行为,专卖店在发现售出的酒存在问题后主动联系邹龙退换,从以上行为来看不足以认定专卖店存在“欺诈”或“明知”的行为。

据此,2018年6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茅台专卖店一次性退还21.8万元购酒款,邹龙退还所购茅台酒。

李沛告诉记者,正当他们打算上诉时,专卖店找到当事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维权结果还算圆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最终获得了退一赔三。”李沛说。

对此,国酒茅台(江西省区)打假维权办公室另一负责人宋先生建议,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茅台酒包装箱上面就有了电子芯片,作用就是为了防伪。鉴别的方法就是将手机的NFC功能开启,然后将手机接近包装箱芯片所在的地方,这个时候手机画面当中就会有“国酒茅台防伪溯源系统”的画面出现;如是假酒的话,要么没有这个芯片,要么与手机接触之后没有任何反应。如果消费者仍难以确定茅台酒真假,每周六上午(10时—12时)可前往南昌西湖区建设西路众鑫上上城1号商铺,打假办工作人员将免费为消费者鉴定真伪。

对于邹龙长达两年的维权遭遇,李沛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任何时候大宗商品交易时,消费者应保留好购物凭证。如果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依法提请送检,或举报至市场监督部门或向消保委(消协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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