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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办养老院将实行“备案制”

武汉晚报讯(记者徐锦博)今后开办养老院无需审批,只需要备案。记者26日获悉,湖北省民政厅印发通知,明确湖北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通知指出,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湖北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通知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门槛降低,监管如何跟上?通知要求,申请人应将发放的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湖北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民政部门将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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