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酉阳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排除妨碍,将外开入户门恢复原状,改为内开入户门。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住华章财富国际小区8幢21楼,双方系共墙邻居。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原有的内开入户门改成外开,原告在被告施工时多次明确表示反对被告的上述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后原告多次向国土部门、物业公司反映未果,原告以被告改门行为影响其通行和人身安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举示了格式合同华章财富国际小区物业公司制作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第二项乙方(业主)的权利及义务第8条明确约定“入户门不得更改原设计”,同时举示现场照片证明被告的改门行为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华章财富国际小区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就明确了“入户门不得更改原设计”,被告应该是知晓入户门不能更改原设计,同时根据现场照片,原、被告双方相邻,入户门相隔距离短,且呈90°直角,楼道狭窄,被告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