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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一院长修改考研复试成绩 构成犯罪吗?

原标题:修改考研复试成绩构成犯罪吗?

2019年初,随着“不明知网为何物”的翟博士事件爆发后,高等教育突然“被热搜”了一番,引出了“一个藤上七个瓜”的结果。

然而,一瓜未平、一瓜又起,华南理工大学部分研究生复试成绩被修改一事再次掀起了舆论热潮。

吃瓜群众纷纷表示,当你还在认真打怪升级的时候,人家VIP玩家已经可以直接修改后台游戏数据了。

实际上,修改考研分数事件的恶劣程度丝毫不亚于翟博士的学术论文不端,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数说司法(id:justice_data)节后第一期聊聊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事件回顾

2019年2月11日下午,有网友爆料称:2018年3月22日,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举行研究生入学复试,在工作人员收齐所有复试组成绩登分后,该院院长张某召集党委书记练某、纪委书记杨某、副院长余某开会讨论篡改分数,其间余某与杨某当面命令工作人员删除原始数据,并检查翻看手机和电脑。当晚一共篡改8位考生的面试成绩。

罗某等5人分别被改高成绩10-20分不等,提高名次,最终被录取;

黄某等3人却被改低了成绩,导致2人落榜;

报考网络空间安全专业的梁某面试成绩被从小组排名第一改为不及格。

问题曝光后,华南理工大学作出回应,表示涉事4人已经停职接受调查。

▌组织考试作弊罪

作为一名法科生,小编在吃瓜围观时觉得对于张某等人的处罚如果仅仅停留在停职、取消招生资格、警告、记过等“常规武器”层面,与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就会显著失衡。

于是小编灵光一闪,想到了一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

我们都知道,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该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小编迅速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一审判决案件情况。

检索显示,组织考试作弊罪由2015年的1件开始逐年递升至2018年的273件,除2017年至2018年之外,其余年份均呈现出跨越式增长。这说明国家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在持续上升。

检索还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各个地区之间的分布极不均匀,其中河南省、吉林、山东、江西、安徽、浙江、湖北、河北、福建涉案量最多。

除此之外,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裁判文书进一步分析发现,以替考代考、无线电传播信号等形式组织作弊的行为最具典型,其中以代考替考的形式考试作弊的大约占据总数32.2%;以无线电传播信号的形式考试作弊的大致占据总数的36.4%。

▌是否够罪

那么,本案中,张某等人在研究生复试结束之后进行修改分数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呢?对此,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派完全不同的观点。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要先简单分析一下组织考试作弊罪。

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

第一,本罪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处罚组织作弊者,而不处罚作弊考生。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有三个关键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本案中,研究生入学考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9条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初试、笔试、复试等都应当属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范围。

同时,“组织”是倡导、发起、策划、安排的行为。组织作弊的对象不一定限定在学生,还可以包括家长和老师。本案中,张某等人改分的行为也构成“组织”。

因此,决定本案张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就要关注两个问题:(1)是否在“考试中”?(2)是否“作弊”?

反对构罪的观点认为:

张某等人修改分数时已经考试结束,因此在时间上不属于“考试中”;

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作弊”。一般认为,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传统上一般认为是“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本案中,改分的行为既无关试题,也无关答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了考生作弊的9种情形,并不包括改分。

肯定构罪的观点则认为:

“考试中”是一个宽泛的过程,包括“考试过程中”,也包括“考试结束”后的阅卷过程。换言之,只要考试成绩没有公布,都可以被视为“考试中”。从实践中来看,考前提供器材资料不是也被纳入组织作弊罪,因此可以看到“考试中”的不等于“考试过程中”。

此外,组织作弊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老师,因此“作弊”不能狭义理解为“组织学生作弊”。本案中,学生没有“作弊”,但老师的行为却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直接修改成绩,因此可以认定为“作弊”。实际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中就包括“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该条还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考后直接改分的行为是具有刑事可追诉性的。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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