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男子伙同他人通过黑客技术侵入他人购物网站后台,非法获取订单信息,同时篡改网站后台订单信息,使该网站无法正常经营,而自己则给订单上的顾客发货收款,以此牟利。日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被告人黄某鹏系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经营一家购物网站。黄某鹏为提高经营网站在网络搜索中的排名,与来自广东汕头的被告人许某颖长期合作。
2017年5月19日,黄某鹏前往湖南省怀化市与许某颖见面协商,欲通过黑客技术获取他人网站后台登录数据,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牟利。经协商,黄某鹏与许某颖达成合议,约定由黄某鹏提供其欲侵入的网站地址,许某颖联系会黑客技术的网友“Z”通过黑客技术非法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数据,被告人许某颖与同案人“Z”每单收取人民币30元的报酬。
自2017年5月21日起,黄某鹏指使其堂弟、被告人黄某祥在其出租屋内收集不特定购物网址,并将网址提供给许某颖。
黄某祥在得到许某颖提供的网站后台登录数据后,一方面将收集到的顾客订单信息、收货地址等信息发给仓库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按照订单信息进行发货并收取客户货款,另一方面将该网站后台订单上的顾客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一一修改,使该网站寄出的货物不能正常寄送到顾客手中。
自2017年5月21日至同年7月4日案发,被告人黄某鹏指使被告人黄某祥非法侵入网站后台修改订单5000余单,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376925元,许某颖和“Z”获得非法侵入网站后台报酬100000元。其中,黄某鹏、许某颖、黄某祥非法侵入被害人张某经营的贸易公司的8个购物网站,修改870个客户订单数据,造成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307783.02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赔偿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谅解。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许某颖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牟利,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7692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鉴于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并适用缓刑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许某颖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许某颖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0元,向被告人黄某鹏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76925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