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被告人谢某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收缴。
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谢某从外号“大山”人手中购买了十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为能以贩养吸,指使章某(已判刑)联系买主。章某联系了买主宗某(小名“小丽”)。2017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谢某将5克冰毒交章某,由章某以每克150元价格卖给宗某。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又一次将约5克冰毒交给章某贩卖,章某前往淮南市田家庵区袜厂附近宗某租住房内,欲将冰毒贩卖给宗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章某身上查获冰毒约5克,经称量冰毒净重4.7克。2017年5月23日22时许,寿县公安局民警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小区被告人谢某家中将谢某抓获,并从谢某家中查获约5克冰毒,经称量冰毒净重4.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4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从被告人谢某家中查获的4.7克甲基苯丙胺和同案人员章某身上搜出的4.7克甲基苯丙胺属谢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