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18年12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由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查某结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韩某峰、刘某平、汪某春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以及四名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查某结、韩某峰、刘某平、汪某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份,被告人查某结明知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将自己种植的意杨树交由韩某峰采伐。经望江县林业局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39.7887立方米,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春、刘某平在得知查某结有林木要出售后,为牟取介绍费,找到经营木材生意的被告人韩某峰。在明知查某结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韩某峰购买了查某结种植的林木。被告人刘某平、汪某春二人在明知查某结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促成该桩买卖积极为韩某峰提供帮助、在韩某峰示意下参与并组织工人实施采伐。期间,经被告人韩某峰授意,被告人刘某平、汪某春又帮助韩某峰收购了该林地上不属于查某结所有的另外19棵林木。事后,被告人韩某峰支付刘某平、汪某春二人介绍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砍伐林木工人工资、伙食费等开支由被告人韩某峰支付。经望江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韩某峰、刘某平、汪某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145.4222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四名被告人在其滥伐、收购林木所在区域补种1714株意杨树苗(3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补种苗木必须符合林木一级苗标准),并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24846.77元及因本案委托评估支出费用5000元,共计人民币29846.77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附带民事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四名被告人于12月26日交付了共计人民币29846.77元的款项,并承诺于2019年4月1日前完成1714株意杨树苗补种工作。刑事部分,在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及时赔付环境损失费用,具有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