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5日上午,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七被告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万至一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并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起,被告人李某、王某、常某光三人在乡镇较为偏僻、隐蔽的地点开设赌场,邀约、吸引不特定人“推牌九”,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王某负责召集人员、联系场地,被告人常某光负责提供赌博工具、约人等。并雇佣被告人赵某龙、常某柱、叶某东、张某博等人长期在赌场帮忙,根据分工不同,四人每日领取200-500元不等的工资。其中被告人赵某龙从被告人李某、王某、常某光处获取资金后向参赌人员高息放贷(俗称:“放爪子”),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所获利润赵某龙和李某等人三七分成。七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每天参赌人员均达二十余人,每场抽头渔利约一万元,共计非法获利约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常某光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常某柱、赵某龙、叶某东、张某博开设赌场,组成以其三人为首的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王某、常某光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常某柱、赵某龙、叶某东、张某博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是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某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开设赌场罪,依法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