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7年1月17日下午4点40分左右,邓某英与丈夫何某、堂嫂张某一起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古迹桥斜对面的车城购买摩托车,何某看中一款价格为5680元的摩托车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车款。其间,何某在车城寻找厕所的过程中,不慎从车城一楼掉到负一楼的操作间,立刻被送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高处坠落伤、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2017年2月4日,何某因医治无效在医院病房死亡,车城经营者毛某垫付了85760元医疗费。
开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毛某与车城另一位经营者陈某承担60%的责任,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某(死者何某母亲)、何小某(死者儿子)、邓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04713.5元(即60%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均认为一审责任划分比例不当,毛某认为自己承担责任过重,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而死者家属邓某等则认为对方应当承担80%的责任。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到事故现场勘验,发现死者何某摔下的操作间位于摩托车行内,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何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调解过程中,车城经营者毛某态度坚决,毫不让步,咬定自己最多只承担10%的责任,并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承办法官多次给当事人打电话,单独接待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耗时两个月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毛某当场兑现调解金额4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