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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破坏村委换届选举获刑

近日,被告人刘某、叶某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3月20日下午,玉山县临湖镇塘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村委会三楼会议室如期进行。 下午2时30分许,当选举进入唱票环节,被告人刘某因不满唱票人的人选,先是与村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胡某发生争吵,转眼又抢夺选票并拳砸会场主席台上的桌子。被告人刘某不听前来维持选举秩序的临湖派出所民警叶某某、协警郑某的劝阻,仍不肯罢休,被依法控制;出于同样对选举不满的被告人叶某,见刘某被警察控制便上前阻止,进而拉扯警察,并将两名警察制服上的警号及挂在胸前的执法记录仪扯下,阻碍现场执法,造成了执法警察叶某与郑某的各自右手手指,分别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叶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叶某规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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