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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数十万斤小麦却拒付欠款,一被执行人犯拒执罪获刑

安徽法院网讯 仓库中有几十万斤小麦,完全有能力支付欠款,却拒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归还借款,甚至还将小麦出售所获价款转移。12月7日上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1月24日,鸠江区法院就姜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黄某某归还原告姜某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黄某某并未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5月9日,姜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告人未能自行归还欠款,也未向该院申报财产。2018年6月20日,执行人员前往黄某某住所地强调其应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承诺8月底归还借款。此外,执行人员发现其家仓库中堆放了大量麦子,当即要求不得擅自处分、转移,如出售该批小麦应及时将钱款交至法院,黄某某表示同意。但之后被告人却自行将家中小麦(约30、40万斤)全部出售,所获钱款近15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农田租金而未履行法院判决。同年8

月13日,鸠江区法院决定对黄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告人向法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在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后的三天内,支付4万元执行款至法院,余款待水稻收成后再行支付。但之后被告人仍未主动履行支付任何执行款。

2018年8月30日,鸠江区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该局经查后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查处,当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无视法律规定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通知后,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视为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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