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依法认定两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吴某某因公司利润发放问题与被害人项某发生纠纷。2017年7月2日下午,余某手持一把菜刀,吴某某手持一根棒球棍,来到安庆市迎江区绿地某栋一居室(某某公司),由余某手持菜刀将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POS机、一台立柜式空调砍坏,后从吴某某手中拿过棒球棍将室内一套监控设备和一面玻璃幕墙砸坏。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物品认定价格为9875元。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余某、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9875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吴某某因私人经济纠纷,采用暴力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875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