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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11月30日上午,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等八人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这是该院成立生态保护法庭后审理的又一件涉生态保护的刑事案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委政法委干部受邀参与旁听庭审。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鹰8只、鸮形目2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鹰7只、鸮形目5只,情节严重;被告人全某、胡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鹰各1只;被告人吴某、夏某、曾某、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审充分围绕案件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悉,2018年5月24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在麻山法庭举行生态保护法庭揭牌仪式,标志着湘东区法院将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归口集中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这是全市基层法院成立的首家生态保护法庭。

湘东区是萍乡市自然环境最优美地区之一,湘东的“四花”景色、特色自然风光、乡村旅游发展势头、珍稀动植物资源在全市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近年来,湘东区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大局,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为使辖区的“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两座大山共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当地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

附: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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