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其中第19条规定,对于在海洋水域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但该《规定》仅对此类犯罪五年至十年以及十年以上的情节作了规定,未对此类犯罪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请问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是否参照新《司法解释》第6条,即2万元至20万元作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的依据。例如危害红珊瑚、海马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立案标准是否以2万元的数额为标准?(咨询人:福建省平潭县检察院陈为闽)
答疑人周建山(福建省检察院):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精神及之前的司法实践,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规定》对在海洋水域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情形作了规定。新《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继续适用这一规定,但对于在海洋水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门槛则未予明确。对此,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入罪门槛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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