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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女子醉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获刑

江西省丰城籍男子王某宁都县某酒店经理,趁一女子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4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在宁都某酒店的包厢内吃饭。当晚9时许,李某喝醉酒致不省人事。被告人王某遂叫包厢内服务员拿到该酒店301客房的房卡后,将李某送至301客房床上休息。之后,被告人王某趁房内只有其和李某,且李某处于醉酒状态,无反抗能力之际,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将李某的衣裤全部脱掉,双手抚摸李某的胸部、阴部及其他部位,并将自己的阴茎朝李某的阴部插去,因其阴茎未能勃起而未能插入。随后,王某继续抚摸李某的胸部、阴部等身体部位,欲使自己的阴茎勃起。在抚摸的过程中,王某将精液射在床单上,后离开301客房。

次日被害人丈夫报警,宁都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趁人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能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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