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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邻居家自杀 谁担责?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老人在邻居家里服药自杀,谁该为老人的死承担责任?老人家属认为,老人是和邻居吵架后才会想不开自杀,而且邻居没有及时对老人进行抢救,邻居该为此事担责,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2万余元。

据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求。

今年3月26日一早,高某在邻居家服用农药后倒地身亡。高某家属认为,高某是因为与邻居争吵生气产生了轻生念头,并且由于邻居抢救不及时导致身亡的,因此将邻居朱某、刘某、邝某一家告上法庭。

究竟高某喝药身亡是否是因为与邻居吵架而导致呢?经办法官分析,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派出所档案材料分析证实:事发当天早晨,高某进入被告方房屋,自行喝下携带的农药,当时邝某不在家,朱某及刘某夫妻尚未起床,其间高某与被告方未发生任何接触,被告方无法预见或制止高某的自杀行为。朱某起床后,发现高某躺在二楼走廊,第一时间通知高某的家人过来并报警处理,在高某家人到场将其送去医院后,被告方留在现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被告方已经尽到协助救助的义务,对高某没有实施任何积极加害或存在延误救助等消极放任的行为。

虽然高某与被告方在此之前素有矛盾经常吵架,事发前一天高某与刘某之间也发生了争吵,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之前的争吵并非刘某等被告挑起事端,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方曾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高某的人格,双方在争吵中并没有肢体冲突,被告方也没有其他伤害高某的侵权行为,使其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或承受巨大压力。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方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方的行为与高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老人家属主张被告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经办法官表示,人处于社会之中,工作和生活无时无刻都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关系的温馨和睦以及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人们安居乐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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