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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包工程所缴纳质保金归实际权利人

随着市场交易的多样化,挂靠有资质公司对外承办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实际权利人在举证层面往往面临障碍,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梁某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因与挂靠单位发生争议,就工程质量保证金退款发生争议,最终法院判定诉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真正权利人为梁某。

原告梁某借用其挂靠公司的名义及其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在某工程项目中,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向其缴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3万元,发包方出具了缴款单位为梁某所挂靠公司的收据,该收据由梁某收执。此后,梁某在实际施工中因与挂靠单位产生纠纷,发包方拒向其返还3万元保证金,认为返还对象应为收据载明的缴款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面证据一般情况下首先具备推定效力,即形式与实质内容相符。但实践中,往往存在有人基于各种因素不愿抛头露面,而是隐于背后借用他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挂靠情形下,即如此。出现名实不相符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推定名义权利人就是实际权利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名义上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仍应尊重客观,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梁某因无相关施工资质,才需在缴纳管理费的前提下借用其挂靠公司的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那么发包单位如此开具收据的行为也符合逻辑,且梁某对诉争工程保证金缴纳的经过及细节均能详细陈述且收款收据为其所受收执。最终,法院判定诉争工程保证金的真正权利人为梁某,对其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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