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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拒付抚养费 法院介入促和解

安徽法院网讯 11月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妥善处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原告王某,2007年生,其父王某甲与其母冷某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9月协议离婚,原告归男方抚养。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一次性折抵给女方10万元,原告当时没有要求抚养费。2013年,原告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请求判令母亲冷某自2013年起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冷某自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王某700元作抚养费之用。但冷某自2018年起拒付抚养费,王某遂于2018年8月向田家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田家庵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此案为抚养费纠纷案件,及时和双方进行了约谈。执行法官对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了深入了解,并且有针对性地对王某和冷某进行了调解。经过一番劝说,冷某最终同意补交拖欠的抚养费,并保证今后按时支付。

田家庵区法院执行局在办公中注重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既能拿得出强硬态度,也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始终将纠纷的解决作为衡量执行工作的最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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