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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伪造挂靠公司印章获刑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胡某在西藏自治区某县以挂靠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基础坝土石方施工劳务合同》,次日与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合同中约定该项目由胡某自负盈亏,建设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必须付至该公司账户,工程款到账后,该公司收取工程中标价的千分之二作为项目管理费以及扣除6.721%的税金,剩余部分支付给胡某。该公司在收到前期部分工程款后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税金,胡某认为某基础工程公司在把工程款转入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之前就已经扣除了相应税金,该公司不应再重复扣除税金,但胡某又无法提供税票给该公司,在同该公司商量无果后,胡某经与下属杨某商量,并指使杨某联系刻章人员私刻伪造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委托书》、《关于另行指定我公司工程款收款账户的函》,并连同“借款单”一起盖上伪造的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出具给某基础工程公司,要求变更收款账户。某基础工程公司据此将1263万余元工程款转入胡某指定银行账户,胡某将这1263万余元工程款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款等。2015年12月15日,胡某还通过使用伪造印章与某基础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基础坝土石方施工劳务补充合同”。胡某的上述行为导致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引发多起民事纠纷。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擅自伪造他人公司印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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