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盗窃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仍不悔改,在网吧上网时看见他人熟睡,手机放在桌上,遂趁机窃走手机。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8月3日早晨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安义县城某网吧内,趁被害人肖某熟睡之际,看见肖某一部浅艾蓝色、前后屏幕均有裂缝的华为Nova2s型手机放在网吧桌面上,遂将手机盗走。
8月3日10时许,安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黄某抓获,追缴被盗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肖某。
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计1488元。
另外,2008年1月21日,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7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7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