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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告

2018年第5号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新版发票,并使用新的发票名称。现通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新印制的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海南省税务局”字样。

二、发票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新印制的发票名称为“海南通用定额发票”、“海南出租车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即“企业冠名发票”)。

三、新旧版发票使用时间

套印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只能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从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从通告之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为新旧版发票使用过渡期。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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