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要求周某协助办理该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张某与前夫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内的一套房产赠与其两个女儿。离婚后,周某总是不予配合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了该房产归两个女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视为赠与的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必备材料,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构成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内容,若允许当事人离婚后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但有违诚信,更损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再者,探究我国合同法几种特殊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立法目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不得任意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