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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中院一审宣判池州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根海贪污受贿案

安徽法院网讯 11月8日下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池州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根海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何根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根海利用担任池州师范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池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使用虚开的发票套取课题经费89余万元占为己有。2004年春节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根海利用担任池州师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池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的职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烟酒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38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根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开的发票套取课题经费共计人民币89余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何根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烟酒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38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何根海犯数罪,应予并罚。何根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及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故何根海所犯贪污犯罪构成自首,受贿犯罪构成坦白,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均从轻处罚,对何根海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案发前后,何根海及其家人主动、积极退缴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何根海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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