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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补助金被抵执行款 被执行人提异议获支持

近日,市三中法院对一例特殊的执行复议案件作出裁定,撤销某法院提取当事人郑某危房补助款兑付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该院审理查明,郑某系肢体四级残疾人,属建卡贫困户,其房屋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需拆除重建,经上级批准纳入2017年D级危房改造计划。其与李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其哥哥郑某某先垫资为其修建60平方米的房屋,包干价5万元,资金最终来源由相关部门发放的D级危房补助资金支付,该款到位支付给郑某某后郑某才能入住,当地村委会、镇建环所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印章。该房建好后经验收合格,相关部门将补偿款5万元拨付至某镇政府。

该院辖区某法院在执行王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李某与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8年3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提取郑某在某镇政府账上的危房补偿款共计5万元。郑某向某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某法院认为涉案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范围,裁定驳回郑某的执行异议。

郑某以该补偿款系国家按扶贫政策规定应拨付给自己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强制执行将导致无房居住等为由,向市三中法院申请复议,请求解除对该补偿款的冻结、提取。

该院审查认为,某法院裁定提取的涉案款项为国家按政策规定拨付给郑某的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该款系国家指明用途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目的是帮助住房困难、经济贫穷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只能用于郑某的危房改造项目。申请执行人未能证明郑某以国家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义逃避履行义务,某法院对该款采取提取执行措施有悖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也影响到住房困难、经济贫穷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裁定撤销某法院的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居者有其屋”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中央、市委正在深入推进脱贫攻坚行动,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内在要求。在执行司法实践中,面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实践存在争议等情形,应该正确解读立法精神,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不能片面适用法律法规。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是扶贫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常识,我们在推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也要坚决依法支持保障脱贫攻坚举措,确保案件取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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