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市三中法院辖区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该院正式立案。
市检察三分院诉称,2016年8月至12月29日,被告张某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水源涵养林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5组“大湾”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达15.61亩,导致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地类已发生改变。经测算,恢复受损林地植被需资金4.6万余元,因其非法采矿导致采矿区域治理地质灾害需费用33.7万元。同时,因其开采时所挖掘的泥土未回填,危及当地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6月14日,市检察三分院向社会刊发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公告期内无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经市检察三分院调查,张某已因非法采矿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尚未承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
市检察三分院认为,张某擅自占用“大湾”公益林地开办小煤窑,造成林地被严重破坏,危及当地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依法履行了诉前程序,无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遂决定向市三中法院提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修复被其破坏的林地生态环境费用合计38.338万元,承担鉴定、调查测算、公告等费用2.4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