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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用租来车辆抵押借款获刑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所租车辆抵押借款的诈骗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和张某以夫妻的名义在余干县XX大道租用店面开了一家名为“XX典当行”的店面,主要经营抵押物品借款业务。徐某在经营中同隔壁的被害人黎某认识后,数次向黎某短期借款,并及时付给黎某借款利息取得黎某的信任。2011年2月,徐某同张某经营典当行出现资金短缺、经营困难的情况,徐某隐瞒自己按揭购买奥迪车辆和宝马车辆的事实,同时还利用一部从浙江租车公司租用的丰田轿车共三部车辆向黎某抵押骗取借款75万元。2011年11月7日,徐某和张某以商谈还款为理由约黎某至XX宾馆停车场内,见面后徐某以需要车辆出去借款将抵押给黎某的奥迪车辆骗到手中,趁黎某不备同张某驾车逃走。徐某从浙江租用的丰田轿车也被租车公司开走,抵押给黎某的按揭宝马车辆被当时的借款担保公司以10万元价格收回,此事共造成黎某损失65万元。

2011年6月5日,被害人卢某经黎某介绍认识了徐某和张某,徐某和张某以一辆别克轿车向卢某抵押借款8万元,同年6月6日,徐某和张某又以一辆在南昌租用的黑色广本轿车抵押给卢生照借款6万元,同时将之前抵押给卢某的别克车骗回。数天后卢某发现抵押给他的黑色广本轿车失踪要求报案,徐某和张某便骗卢某不用报警,他们会还钱给卢某。后徐某和张某于2011年11月初逃走。

2011年8月,徐某和张某在鄱阳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用一辆马自达轿车,通过黎某的介绍将车抵押给被害人余某骗取借款7万元,后该车被鄱阳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回,造成余某损失7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一起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当他人以他物进行抵押借款时,应当了解清楚该物的所有权归属及相关的权利归属情况,以防被骗最后两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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