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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50万给生意伙伴没写欠条到期限对方一直不肯还钱

以案释法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法治宣传时效,本报与开发区司法局联合开办《以案释法》栏目,将撷取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通过法官、律师的权威解读,积极引导社会法治思维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市民身边的“普法宣传员”。

借50万给生意伙伴没写欠条

到期限对方一直不肯还钱

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本报记者杨渐通讯员张燕燕

生意伙伴借50万周转,承诺半年内归还。柴某因为信任对方,没要对方出具收据或欠条。现在期限到了,对方却一直不肯还钱,柴某遂起诉至法院。

仅凭转账时的流水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

柴某和林某是多年的生意伙伴,关系十分亲密。一年多钱,林某生意不景气,以资金周转为名,向柴某借款50万元,并承诺在半年内归还。

好朋友开口,柴某没有丝毫犹豫,马上把钱转了过去。“都是认识好多年,交情都在的,我也没好意思问他要欠条、收据什么的。”

半年的期限很快就过去了,林某却一拖再拖不肯还钱。柴某数次讨要未果后,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款。因为没有欠条,柴某向法院提供了当时转账时的银行流水。

庭审中,面对法院的传唤,林某并未出庭,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点评

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程思远律师介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奠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同时,本条也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产生效力的两个基本条件:借款合意和交付借款。

程思远律师说,关于借款合意,主要通过借款合同体现。借款合同的形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是说,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采用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

虽说对合同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书面形式往往能够最有效证明借贷合意,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柴某与林某之间虽有借款合意,但是口头形式为后续诉讼举证埋下隐患。

那么,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呢?

程律师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借款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也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的“借条”或“借据”等借款凭证,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贷合同成立”的举证。

换句话说,该银行转账凭证,证明的是款项支付事实,但是对应的是何种款项却无法确定。可以说是借款,也有可能是双方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发生的款项,比如货款、还款及履行其他金钱义务等。

程律师说,在本案件中,柴某仅有银行转账流水,其主张该笔转账为借款支出,却无法进一步提供借款相关事实。从实践中来看,法院一般难以将该款项径直认定为借款。

“很多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熟悉或者碍于情面,没有留下欠条或者收据,或者直接现金交付而没有任何凭证,这都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最终导致友情破裂,钱财不保。”

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时要树立“事事留痕”的意识,无论是借贷关系产生还是借款支付,都要做到有迹可循。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现实中往往以借条、借据、欠条等形式为主)时,应当明确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资金交付除了电子转账形式,对于现金交付的场景,务必要借款人出具收条,表明收到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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