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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冒军人贩卖灭火器被判入狱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冒充消防大队“李参谋”向宾馆、酒店等单位派卖灭火器的案件,最终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嫌疑人雷某拘役两个月。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妻子雷某在余干县冒充消防大队“李参谋”向宾馆、酒店等单位派卖灭火器。当天,黄某驾驶的车上装载了数十个灭火器沿途寻找合适的宾馆、酒店,并使用手机号码分别向XX镇“XX宾馆”、“XXX酒店”、“XXXX酒店”、XXX乡“XX山庄”、余干县城“XX酒店”打电话,冒充消防大队的“李参谋”,要求上述五家单位购买灭火器,价格是每只280元,并声称到时候消防大队会检查,检查不过关的后果自负,态度十分强硬。打完电话之后,雷某则直接将灭火器送到上述宾馆、酒店。其中“XXX酒店”、“XX山庄”因担心对方真的是消防大队的,不敢得罪他们,分别购买了五个灭火器,共支付了 2800元,另外三家没有购买。2017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雷某被抓获到案后,其家属退回了被害人周某、王某现金各1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雷某冒充消防大队参谋招摇撞骗向酒店派卖灭火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雷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雷某共同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系犯意提起者,又是冒充军人行为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雷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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