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吕梁一团伙非吸、集资诈骗21亿余元,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11月2日上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凤连、田有财、康红红、田安平、刘兔生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凤连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无任何经济实体的情况下,在柳林县工商银行营业大厅、柳林汇丰宾馆临街餐厅等公共场所及墕哉、万隆公寓家中,向存款人承诺按月付息、随时还本,分别以2分、3分、4分、5分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给存款人出具收款凭证。在参与向王凤连放款的群众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有部分放款人与其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其墕哉家中放款,被告人王凤连安排被告人田有财在其外出时参与代收代付、出具凭证,所收款项与被告人王凤连共用。受王凤连委托,被告人康红红也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款项交由被告人王凤连放贷牟利,从中赚取利差1分。2012年春,在被告人王凤连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田安平受王凤连安排,以卡转等方式向部分放款人支付本息。201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兔生在被告人王凤连的授意下,通过银行汇款、网银支付等方式向存款人陈建兵、车小平等20人支付利息、退还本金共996.1万元。此外,自2010年起,被告人田有财、田安平投资兴办柳林佳盛粉煤灰制砖有限公司过程中,二人也开始分别以2分的月利率自行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该砖厂投资。被告人田有财所吸资金部分还用于转贷他人。
被告人田有财、田安平、康红红帮助被告人王凤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非法放贷活动,共计吸收1009人存款2108408900.00元,尚未归还金额为1837187732元。其中,截止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王凤连非法吸收683人存款2069555600.00元,已还本金32453000.00元,利转本55911100.00元,已付利息179737100.00元,尚未归还金额为1801454400.00元。被告人田有财非法吸收309人存款35848300.65元,尚未归还金额为33107432.00元。被告人田安平共非法吸收4人存款1000000.00元,已付利息277200.00元,尚未归还金额722800.00元。被告人康红红共非法吸收13人存款2005000.00元,尚未归还金额为1903100.00元。
被告人王凤连等人所吸收资金去向:(1)高利转贷他人使用计84625.1万元;(2)用于投资27891094.61元;(3)购置资产、挥霍或生活性消费支出197751381.95元;以上共计1071893476.56元: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扣砖厂建筑物、构筑物、轿车4辆、房产(车位)55项,冻结杜迎春投资到内蒙古远鑫镍业公司赵笑长名下百分之二十的股权,追缴现金4084.06万元。
审理过程中,承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冻结被告人王凤连、田安平、张红红、李永春、成小平、田有财等人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9724157.52元;冻结被告人王凤连、田有财、田安平等人的保险共计12576555元。另外,张红红于一审审理期间退还赃款2910万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凤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有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康红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田安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刘兔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红红退缴于本院的人民币2910万元予以追缴,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对扣押在案且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处置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对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凤连、田有财、康红红、田安平等四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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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