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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男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借款获刑

宁都一男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借款数额巨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和同案人余某(在逃)冒充夫妻并以虚假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担保向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与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中介担保借款反担保抵押合同》。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额,其中9.8万元用于购买二手小车,2万元用于还债,剩余借款用于日常开销等。被告人刘某借款后,除借款当日担保公司扣除一个月利息及中介佣金7500元外,一直未偿还本金、利息和佣金。且被告人刘某变更手机号码,导致被害人温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7月31日归还了担保公司15万元,与担保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剩余15万元也予以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能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刘某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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