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多次到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在双方之间来回变更,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最终,承办法官辨法析理,以判决方式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时稳定了孩子的生活。
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于2011年12月底开始恋爱后同居,于2013年1月3日生育一子陈小某。后李某和陈某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但二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李某遂于2017年1月起诉至大足法院双桥法庭,要求判令陈小某由李某抚养,且不要求陈某承担抚养费。该案后经双桥法庭调解,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李某不负担抚养费。
达成协议不久,李某反悔,于2017年2月再次起诉,要求判令陈小某由其抚养。双方又在双桥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小某由李某抚养。
2017年11月,陈小某的抚养问题再起纷争,李某和陈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小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的学费和医疗费。
但是,不久后,陈某多次到其所在社区申请低保,但因不符合条件,被社区拒绝,陈某遂将陈小某留在社区,自己却离开了,社区无奈下报警,警察到场后通知李某将陈小某接走。于是,2018年4月,李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陈小某归李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陈某作为陈小某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陈小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李某和陈某在最后一次调解协议中,约定陈小某由陈某抚养,但是陈某在取得监护和抚养的权利后,并不履行抚养义务,反而将陈小某放在所在社区,以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陈小某,李某有抚养陈小某的意愿,陈小某现也实际一直跟随李某生活。据此,法院判令,陈小某由陈某抚养,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