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支付宝软件的使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互联网社会中,我们已离不开支付宝,支付宝的安全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然而窃取手机SIM卡,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登录支付宝,利用支付宝转账窃取他人财物,属于盗窃罪,终将受到法律的处罚。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一万零一百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达电子公司门口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大排档用餐时,趁张某离开柜台之际,秘密窃取其手机的SIM卡。后曹某将该卡装入自己的手机,再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登录到张某手机号码绑定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至曹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另转账100元用于充值自己的手机话费。2018年7月9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民警在秦皇岛将被告人曹某抓获,同年7月13日移交给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带至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