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志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兼实际控制经营人,拖欠员工工资拒不支付并逃匿。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江某支付员工工资198123.33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在经营宁都县志华制衣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苏某、钟某、崔某等27名员工的工资、奖金共计人民币198123.33元。被告人江某在2015年3月获得320万元邮政银行贷款后,没有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反而逃匿。经宁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时不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并出逃,在宁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江某拖欠员工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综合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