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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思佳受贿案一审宣判

10月24日上午,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郁思佳受贿一案在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郁思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非法所得七十余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6年至2017年期间,郁思佳在担任铜陵市建投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铜陵市循环园区建投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铜陵市示范园区建投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8年6月1日,铜陵市铜官区监察委员会在发现被告人郁思佳涉嫌受贿的部分犯罪事实后决定对郁思佳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思佳在担任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资金结算、项目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郁思佳在留置期间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有大部分受贿事实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郁思佳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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