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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土寸金,我该不该让?法院工作者对相邻关系纠纷的思考

2018年8月的一个下午,因在道路上堆放砖头而被起诉的曹某第一次坐上了被告席,听着原告的陈述,他觉得冤枉和气愤。曹某认为虽然他在道路上堆放了砖头,但这路本来就是自己名下的承包田出让后建成的,而且至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即便路上堆放了砖头,电瓶车、三轮车还是可以通行的,并没有妨碍原告。故曹某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类似曹某案件的相邻关系纠纷频频发生,多呈现出讼争数额小但矛盾激化的特点,这样的案件纠纷成因繁杂,分歧较大,所以调解难,举证难,执行难。在农村,因通行、排水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尤为突出,原因在于农民自主认识能力较差。农村建房普遍属于自发行为,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没有合理措施,导致相邻不满。如在曹某案件中,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曹某建房后,将多余的砖头堆放在了原告唯一通行道路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又比如在类似的案件中,因农村建房过程中没有合理评估和监管,导致邻居房屋滴水等等。加上农民对田地权属意识较强,认为寸土寸金理应寸步不让,从而加深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就像曹某抗辩中陈述涉案的道路本是他的田地,他有权利在自家地上放砖。

那么,曹某以及类似陷入相邻关系纠纷的被告,该不该让这寸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曹某解释了法条,说明了涉案道路确系原告唯一通行道路,曹某在该道路上堆放砖头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并告知曹某关于承包田未得到赔偿一事可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或另行起诉。听完法官解释后,曹某则表示会搬离砖头,关于赔偿也会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现该案已生效,曹某也依法向法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

俗话说乡邻胜过亲,成为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但因相邻关系纠纷对簿公堂,即使矛盾得到化解,也难免心生间隙,亲不如前。这样的案件举证困难,耗时耗资,纠纷当事人关系特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该首当其冲。如何有效化解相邻纠纷,换位思考、及时留证、多元解纷是关键。隔邻居,不隔心,在相邻纠纷发生前,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懂得换位思考,堆放杂物的时候要想到不能妨碍邻居通行,排水的时候要想到不能损坏邻居的物品,为邻居着想也是间接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在相邻纠纷发生时,第一时间收集保留证据,比如拍照、视频等,为维权留下事实依据,减轻举证困难程度。在相邻纠纷发生后,除了双方自行协商,可以通过周边的第三方居中协调,比如村委、居委或者物业,他们能最快了解到事情发生的原委,也最了解纠纷双方的性格特点、生活习惯,在协调过程中,更加有利于将矛盾变小而化之,更快更好地修复邻里之间的感情。

你容我,我容你,天宽地阔;你敬我,我敬你,亦显德高。帮人一把,情长一寸;容人一回,德宽一尺。邻里之间只有团结互助,互解互让,才能真正胜过远亲,如得无价宝。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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