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交警
严查超速行驶
10月10日10时35分许,程某驾驶浙GH76XX小型轿车途经浦义公路4公里950米路段时,因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执勤交警依法给予程某作出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处罚。
为进一步加大对超速行驶的处罚力度,预防因超速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的主要干道安装高清点位测速,实施24小时抓拍。同时在事故多发路段规范设置超速查处执勤点,专门安排警力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对超速驾驶人做到查处一起依法严厉处罚一起,督促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今年前9个月,浦江交警大队共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2.26万余起,其中现场查处4600余起,涉及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十次车祸九次快”。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超速行驶已成为“马路第一杀手”。每位机动车驾驶人要认清超速行驶的危害,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纪守法,拒绝超速安全行车。
据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杨晓东周广益
记者张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