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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电影票退改签不妨引入实名制

原标题:电影票退改签试试实名制?(墙内看花)

提前买好晚上的电影票,临下班却需要加班;和朋友约好一起看电影,对方突然有事来不了……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出现。然而,消费者想退掉手里的一张小小电影票,并不容易。一直以来,电影票“不退不改”“只改不退”等现象广泛存在,饱受消费者诟病。日前,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电影票“退改签”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受到了广泛关注。

购买电影票,意味着观众和影院达成了观影消费的合同关系。在未享受观影服务,且不影响影院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影院退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相关条文。影院和购票平台单方面规定“电影票售出概不退换”,或者加上苛刻的限制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电影票“退改签”难题,影院和购票平台大都拿“防止恶意刷票”说事,指出如果放开电影票“退改签”,可能导致影片在预售阶段虚假购票,粉饰预售数据,制造票房大卖的假象,影响影院排片,等到排片占比冲高之后再大量退票,使别的电影失去排片机会,也直接影响影院收入。今年“五一”期间,有电影被疑在某平台恶意刷票,导致平台一度关闭退票功能,就是一个例证。

其实,恶意刷票风险不能成为电影票拒绝“退改签”的理由。对于影院来说,影院不能把应该承当的市场风险通过电影票不退不换的强制规定转嫁给消费者。

在期待电影票“退改签”尽快落地的同时,为了防范恶意刷票的风险,有消费者建议参照火车票的“退改签”规定,电影票依据退票时间收取比例不等的退费手续费。也有人建议不妨引入实名制,电影票购买时不需要实名制,但在办理“退改签”时,则要求实名登记。这样一来,势必大大提高别有用心者刷票退票的操作成本,一旦出现疑似恶意刷票现象,有关部门调查起来也可以顺藤摸瓜。只有有效遏制电影票“退改签”的风险漏洞,才能提高影院和购票平台推动落实的积极性,更好地保障观众权益。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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