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霸座是违法,果断执法即时强制,不应有商量,还有一种惩戒方式,在美国屡试不爽
近日,高铁霸座现象层出不穷,不到1个月,我们刚刚送走一位霸座男,紧接着9月19日、20日又来了霸座女和霸座大妈。他们或是嬉皮笑脸耍无赖,或是振振有词摆歪理,甚至还有动手“教训”劝解者的行为。
实际上,类似的霸座现象不仅发生在高铁上,为了抢座,飞机上撒泼导致民航延误达数小时,公交上打人而打人者猝死,一件件破底线、毁三观的行为陆续曝光在世人面前;甚至,类似的霸座行为还出口到了国外,让华人的整体形象也受到牵连。据《中国侨报》近日报道,在温哥华飞北京的航班上,一对华人男女,装病霸占空乘人员座位,为了给他们“救治”,飞机被迫放油迫降,待两人宣布真相后,被持枪押送抬下飞机。
对于霸座现象,人民日报微博专门发布了一段评论:“无知、无畏、无理,这不是撒娇而是撒泼,不是据理以争而是胡搅蛮缠。丑态毕露,形象尽失,为天下人耻笑,“霸座”实属突兀。殷鉴不远,却不思省思,岂可宽宥?有理不在声高,冒犯规则,恐难逃惩戒。捍卫规则,让人敬畏规则,执法者任重道远。”
人民日报微博的评论可谓入木三分,不过,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尽管礼义廉耻的教诲犹闻在耳,惩戒的规则已经立下;但为何霸座者还是如此“任性”?
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若法律得不到执行,则道德底线必然失守,礼乐之邦的追求也只能成为海市辰楼。新加坡的花园之国非一日练成,其建国之初,城市环境和公民素质也是非常恶劣的,各种不文明现象屡见不鲜。后来新加坡对很多不文明的“小习惯”开刀,制定严刑峻法,并配备了强大的执法力量,让违法者无所遁逃,并曝光于世。当时很多人并不认可这种做法,批评者认为是“牛刀杀鸡”。但是,经过几十年的严格执法,新加坡成为了世界上违法犯罪率最低的国家,国民素质之高举世公认。
反思中国屡屡上演的霸座事件,立法和执法上的问题都有,但主要问题还出在执法上,尤其是对霸座行为缺乏有效的即时强制和有力度的信用惩戒。以高铁霸座现象为例,从视频曝光的情况看,乘务员、列车安全员都进行反复的规劝,但都无济于事。只有等到霸座者离开列车后,铁路公安部门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给予其200元处罚。同时,铁路客运部门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180日)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不可否认,这些事后措施能够起到惩戒的效果;不过,不容忽视的是,这些措施都不能在当场制止霸座行为,以致于乘客不得不忍受直至“目送”霸座者,甚至还遭受霸座者的言语和肢体暴力。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难道现行的法律也只能如此“无助”吗?
答案绝非如此,依照现行法律,霸座行为既属违约,又属侵权,还扰乱了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责令其中途下车,不服从者,还可以强行带离列车接受处罚;对于打人者,更应另行追究其故意伤害的责任。2010年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原铁道部制定,相当于部门规章)第7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第9条规定: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由此可知,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有一个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合同的凭证就是车票;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乘客不按照票面记载的座位乘车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对于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7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作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据此,面对霸座这种违约行为,承运人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责令霸座者下车,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如霸座者拒不下车,又该如何呢?《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根据该规定,乘警完全有权依法将拒不下车的霸座者强行带离列车。
如霸座者还有更严重的暴力行为,譬如9月20日刚刚爆出的霸座大妈打人行为,那么该如何应对呢?答案也很明确,按照法律规定,除了要追究其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法律责任,还应另外对其故意伤害行为作出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霸座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就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于霸座者,法律早已全程严阵以待;所缺的主要还是严格执行。据媒体报道,现在很多短途高铁已经不再配备乘警,改为安全员,而安全员没有执法权,遇到类似霸座的事,也只能求助下一站的铁路派出所。从几起霸座事件来看,乘务员和安全员确实只能止步劝解。由此可知,正是由于执法者的缺位,导致霸座者无法被采取即时强制措施,进而形成一种集体围观违法行为,而又无可奈何的局面。若要彻底杜绝此类行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确保每列车配备乘警并严格执法。
当然,考虑到人员编制和执法成本问题,每趟列车配备乘警可能在短期内并不现实。针对这种情况,民航方面已经先行一步,2017年3月实施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规定,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对“强占座位”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该措施有相当的必要性,只是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仅靠一部工作规则显然是不行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70条,还需要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
此外,对于霸座等不文明行为,除了即时强制,另一个值得重视的是信用惩戒。与罚款相比,信用惩戒的优势很明显,一方面其不需要考虑地区收入差异,另一方面其惩戒效果又具有相当的持续性。近年来,我国各行业、各城市逐步推出旅客信用管理机制,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对接不畅,特别是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美国的旅客信用机制Travel check 早在2003年就在全美投入使用,全美联网实时监控每一位美国游客在本土旅行的信用状态,旅客失信报告的准确率高达96.3%,旅客的信用积分可以随着美国各大银检机构的更新而做到实时改变,真正做到了动态监控旅客信用。当前,在推行统一旅客信用管理机制方面,我国在技术上已不存在门槛,所面临的主要还是行业和地区间的信息壁垒,对此需要中央加强顶层设计,打破各种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我国北宋的政治家、文学家苏辙尝言:“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作为礼仪之邦的我国,出现霸座这类不文明现象,不仅是个人之耻,还让国人为之蒙羞。要扭转这类现象,最立竿见影的措施,莫过于编织一张有效的执法网络,让当事者在法律上付出代价;从而让良俗得到保障,让守法成为良俗。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