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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不悔改 撤销缓刑被收监

安徽法院网讯 缓刑考验期内本应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但陈某某不思悔改,9月28日,歙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9月,陈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没有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各三次。之后,2018年7月在参加收监执行警示教育学习后,仍然违反规定擅自外出游玩。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本应遵守缓刑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其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在被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故对歙县司法局提请对陈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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