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香樟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江西省安义县一村支书在未办采伐证等手续情况下,非法将野生香樟树三株移栽到自家房屋旁栽种。近日,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认定被告人况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时任安义县石鼻镇某村某小组组长的张某提出欲将距离其村小组较远的樟树卖掉。时任该村支书的被告人况某表示欲购买樟树,张某同意。此后,被告人况某与张某来到安义县石鼻镇某村某小组“烟灰缸”山场察看树木,张某称山场的樟树都可以挖,并商定价钱为2000元。
大约过了两天后,被告人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等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在安义县石鼻镇某村某小组“烟灰缸”山场采挖香樟树三株,并支付购买费用2000元,尔后将三株香樟树装运至位于安义县石鼻镇某村某小组自家房屋旁栽种,至今尚存活生长。
经江西某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义县石鼻镇某村某小组“烟灰缸”山场的林木属于天然林,均为野生植物。被告人况某从该“烟灰缸”山场采挖并移裁到自家房屋旁的树木树种为樟科樟属香樟三株,立木蓄积为3. 4263立方米,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植物。
今年5月18日,被告人况某被安义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况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三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况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对其社会调查的报告及意见,被告人况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