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汽车牵引公司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上诉至法院。为何法院一二审均驳回汽车牵引公司诉求,支持保险公司拒赔?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道出内情。
2020年1月,戴女士驾驶的保时捷发生抛锚,她拨打了上海振迅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振迅服务公司”)的电话,决定用清障车将车拖运走。在途径闵行区一路口红绿灯时,清障车驾驶员李某因紧急刹车,导致保时捷车头与清障车发生碰撞,保时捷车辆受损。
后经警方认定,因李某“驾驶不慎”行为造成事故,李某承担事故全责。振迅服务公司将车辆维修费1.46万元支付给戴女士。
不过,此前振迅服务公司为涉事清障车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的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
于是事故发生后,振迅服务公司向人保财险报案索赔,但保险公司明确拒赔,振迅服务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损失1.4万余元。
人保财险表示,保险合同约定运输工具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应理解为清障车与路面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而不包括与车上拖载的被救援车相撞。另外,根据合同,振迅服务公司在托运时有“包装不善”情形,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查明,事故发生在小年夜,当时为雨天,路况较差,地面坑坑洼洼。根据现场照片,受损的保时捷车头前端与清障车之间用安全绑带做了固定,但四轮确未采取固定措施。清障车在经过红绿灯时急刹车,致使保时捷车头与清障车发生撞击。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正常的作业规程,还需要用安全绑带绑住车胎后将被救援车辆作两侧固定,但振迅服务公司的固定措施显然未达规范操作规程。
另外,作为专业从事车辆救援的企业,振迅服务公司应预见到在当时的路况、天气等不利条件下,如未对被救援车辆做好两侧固定,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如急刹车等,由于惯性作用将可能造成车损的后果。
因此,法院一审认为人保财险就涉案事故不负赔偿责任,驳回振迅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振迅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是否成立。
对于该起特殊的“碰撞”事故,法院认为,“碰撞”既可以指运输工具与车外其他车辆或道路设施之间的碰撞,也可以指运输工具与车上所载被救援车辆之间的碰撞。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合理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该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该起事故中,还牵扯到了免责条款所约定的“包装不善”情形。
上海金融法院注意到,保时捷受损是因清障车在经过红绿灯时急刹车,并非遇到突发紧急情况。从这个角度而言,刹车的惯性作用可能发生碰撞,属于在运输开始前可预见的必然或大概率发生的事件,不具备保险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不确定性的风险特征。而该案被救援车辆的包装不足以应对该类通常事故,应认定属于包装“不善”。
该案主审法官朱瑞表示:“清障车与被救援车辆之间发生相互碰撞造成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由于汽车牵引服务公司没有履行妥善包装的义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最终,保险公司援引合同中关于“包装不善”的免责条款拒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