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罗力铖
近日,两则车主在驾车途中使用导航时中控屏突然出现弹窗广告的新闻引发网民关注。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一家厂商客服回应,确实是厂家推送的弹窗广告,发送频次无法掌握;另外一家厂商则表示将不再推送弹窗广告信息。汽车中控弹窗广告的正当性和对驾驶安全的威胁性引发了网民的担忧与调侃:“是否会出现紧急刹车前必须观看15秒广告,且不得跳过的情况?”
今年9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9月30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必须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显然,汽车中控弹窗广告也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的要求,保障用户享有的权益,维护各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首先,保护用户的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随着设计理念的更新,汽车中控平台迈入“大屏”时代,承载着控制汽车设置、查看地图导航等操作。与电脑、电视弹窗广告不同,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弹出的广告不仅会影响上述功能的实现,而且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甚至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及车内以及车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用户购买汽车时所应享有的安全驾驶期望就会落空。因此,汽车中控弹窗广告理应越少越好。虽然《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汽车中控屏幕进行广告推送,但从维护驾驶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严格控制推送频次,并且禁止在车辆高速运行和导航过程中进行推送。
其次,落实用户的拒绝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影响用户关闭弹窗,以便用户能够快捷地拒绝广告弹窗推送。常见的干扰用户关闭弹窗的形式有关闭键过于隐蔽、以观看时长替代关闭键和“套娃式”弹窗影响关闭等。而在驾驶过程中,用户需要持续集中注意力来确保驾驶安全,不能过多地分心在关闭弹窗广告上,因此拒绝权的落实至关重要。与此同时,我国汽车采用左舵设计,而大多弹窗广告的关闭键设计在窗口右上角,即使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未有意干扰用户关闭弹窗,用户关闭弹窗的动作仍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对此,应该考虑由汽车厂商设计行车自动关闭弹窗广告的程序,或者赋予用户在设置中预先一键屏蔽广告的功能,以更好地落实行车安全和用户的拒绝权。
最后,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以便用户知晓广告来源。弹窗广告属于利用用户个人信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形式,知情同意规则是互联网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而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因此,用户有权知晓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以便行使自己个人信息的各项权利。汽车厂商对汽车系统具有控制力,理当确保用户的知情权,不能主张不知弹窗广告来自何方,更不能推送未知来源的弹窗广告。即使是依托于大数据算法推荐技术的弹窗广告,也必须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总之,汽车中控弹窗广告的合理性值得讨论。汽车厂商的主要盈利途径不在于此,一些优惠活动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短信等其他形式对用户进行有效传达。如果需要兼顾汽车系统内第三方的广告盈利需求,那么应当以汽车厂商为主导,遵守《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弹窗广告的推送频次和推送时间。例如,在汽车开机启动或停止状态时,可以出现弹窗广告。而当汽车使用导航软件在公路上行驶时,弹窗广告应当自动关闭。否则,因为弹窗广告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由汽车厂商和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