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参考报
“他用4台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说我‘落伍’!”报载,武汉的周女士说,自己剪发时,理发师竟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她要求停止直播,却遭到拒绝。周女士一气之下,连头发都没剪完就离开了理发店。理发师熊先生则表示,现在理发行业都在通过直播理发、拍摄短视频等方式做推广,还称“别的顾客都很开心能在直播间露脸”,“现在直播常态化了,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很多人成为了“直播达人”,尤其是一些经营者,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以吸引关注,提高销量。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凡是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肖像等权益的,经营者显然不能未经许可而直播,这既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违经营者的职业操守。
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该受到严格保护,而不是经营者镜头下的演员或道具。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
而经营者对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进行直播,显然不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或者维护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而是为了通过网络平台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从该层面来讲,经营者服务过程进行直播也属于经营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就无权未经同意而擅自将消费者当作“演员”或道具来进行直播。而且,直播画面上传到网络平台后,将被不特定多数网友围观,消费者的美丑、面部表情、发型等都可能被品评,甚至不排除部分消费者成为“网红”。
消费者被直播时,其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已经受到了侵犯,且被网友围观、评价,甚至诋毁、辱骂时,名誉权、人格尊严也间接地受到了侵犯。需要说明的是,即便不是将摄像头专门对着某个消费者进行直播,而是在经营场所进行直播时摄录了能够辨别出消费者的画面,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行为,经营者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面临着罚款乃至拘留的处罚。
对部分经营者这种行为,消费者既要勇于说不,监管部门也应果断查处。如此方可让经营者真正地尊重消费者,也让消费者享受清洁宁静的消费环境,不再受到随意直播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