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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就退货”诉请被驳回的普法意义

张涛

日前,一家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开箱验货,发现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于是拒绝退款。买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将商家告上法庭。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了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中,买家认为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为完整、无破损的状态,商品自带的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整,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商家则表示,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有明显使用痕迹,不满足“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法院审理认为,使用过的花瓶并不完好,不支持无理由退货,遂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

网购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无理由退货”行为,买家钻法律法规“空子”牟利的意图再明显不过。法院驳回买家诉讼请求,具有突出的普法和警示意义。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免出现网购商品不及预期的现象。基于此,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初衷是为了规范网络购物,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消费者自恃有“无理由退货”条款兜底,把退货期限当作使用期限,反复下单尝鲜,用完再退货,退了再买新的,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网购秩序,侵害了经营者的应有权益。

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限制退货”“无条件退货”,法律对于“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里“完好”,并不只是一些人认为的外观完整、无破损,标签和包装保存完整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里面讲得很清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以上述案件为例,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承认婚礼中曾在花瓶装水并插花。该行为已经超出“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的范畴,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直接影响二次销售。用商家的话说,“无法将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给其他顾客,这批花瓶对商家来说等同于报废”。这种情况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家诉请无理由退货缺乏相应依据。

“用完就退货”被驳回,无异于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消费者应合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恪守消费伦理,不能贪图钻制度“空子”,薅“无理由退货”的羊毛。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在严格履行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货要求也应敢于说不,必要时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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