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俊
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坚决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是官方一直强调的重点。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是检察机关当前及今后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谈及了目前金融犯罪的特点以及检察机关采取的相关举措。
郑新俭指出,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网络借贷、私募基金、以房养老等领域的犯罪案件仍高发多发,打着元宇宙、NFT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开始冒头。最高检依法惩治各类金融犯罪,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金融犯罪办案工作始终;为应对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做好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工作。
据透露,最高检还将于近日联合公安部修订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并正在制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受访者供图)
违规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案件数量同比增加2倍以上
《21世纪》:目前金融犯罪案件呈现什么特点?
郑新俭:从当前金融犯罪案件来看,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集资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网络借贷、私募基金、以房养老等领域的犯罪案件仍然高发多发,打着元宇宙、NFT、虚拟货币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开始冒头。
二是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上升态势明显,呈现出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涉案金额明显上升、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且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等特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场外配资、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绝。
三是中小银行、信托、票据等领域大案增多,损失金额不断增大,损害金融机构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四是利用银行账户、互联网支付、地下钱庄等途径洗钱问题严重,虚拟货币成为跨境转移资金新的非法渠道,黑灰产业涉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关联犯罪大幅上升。
《21世纪》:对此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郑新俭: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依法惩治各类金融犯罪。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6万余件12万余人。针对上述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高发态势,联合公安部持续挂牌督办重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2021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罪900余件,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案件数量的10倍。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要求,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证券犯罪案件100余件500余人。与2020年相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数量、涉案人员明显增多,同比增加2倍以上。同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金融犯罪办案工作始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惩治犯罪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促进信息数据共享,及时研判风险线索,加强案件通报,形成惩治金融犯罪执法司法合力。
为应对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注重加强基本制度建设研究,做好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工作,助力夯实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稳步推进下一步将加强行刑衔接
《21世纪》: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不断“升级换代”,加大了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检察机关有何举措?
郑新俭: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办理难度加大的情况,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加强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执法司法协作。积极与公安机关、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在重大案件办理、重要规则制定、重大问题会商、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执法司法协作配合,通过数据联动共同提高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各办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态势、部署开展证券期货执法司法工作,加大惩治力度。
二是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最高检将联合公安部修订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并且,正在制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工作文件。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解决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法律政策把握等多方面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办法。
三是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2021年9月18日,最高检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专门从事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工作。在地方检察机关,部署证券期货案件适当集中管辖,设立了7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立专门的办案团队,发挥基地在专业办案、犯罪预防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水平能力,集中办理疑难复杂证券犯罪案件。
《21世纪》:当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市场主体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最高检致力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目前进展如何?
郑新俭:实践证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是立足执法司法工作实际,有利于经济稳定,促进依法治理的有力举措。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案件类型日益丰富,其中涉及金融犯罪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案件不断增多。
下一步,最高检将加强业务指导,注重从办案中发掘适合开展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探索路径,特别是指导办案单位积极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涉企业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
对行业“内鬼”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21世纪》:随着区块链技术热度走高,以“炒币”为由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也出现了将虚拟货币作为洗钱工具的现象。检察机关将如何针对技术伴生的网络犯罪形态履行职能?
郑新俭:一是运用穿透式方法,准确辨识“伪创新”和“真创新”。不是任何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旗号的活动就是创新。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以区块链等新概念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并没有真正的技术创新,而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伪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害无益,必须依法严惩。
二是细化完善办案程序,提升办理网络犯罪质效。依托于互联网实施的各种新型犯罪,对侦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确实形成了新的挑战。为此,2021年1月,最高检正式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针对网络犯罪案件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尤其是电子数据审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起到了“提升理念、规范办案、统一标准、完善机制”的作用。
三是发挥数据效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坚持大数据思维,各地积极推动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强化数据集成分析研判,实现由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把数据的动能转换为法律监督的效能,推动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21世纪》:去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推进个人信息治理的相关工作?
郑新俭: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实施的“基础物料”,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为多数网络犯罪的源头行为。去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全面规范,也给检察履职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此,检察机关要坚持打击与治理并重,更加重视预防工作。
一是坚持全链条惩治,依法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检察机关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打击治理网络犯罪整体工作中部署推进。坚持“一案双查”,即在查办网络犯罪的同时,溯源上游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同步加强全链条打击。突出打击重点,对于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加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联动。聚焦侵害个人敏感信息、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以及大规模个人信息案件,关注重点行业部门和大型平台企业,在依法加大刑事打击的同时,加强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和办案联动,发挥双向合力,以点带面,强化源头治理。
三是加强行业内部管控,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与刑事打击相比,行业、企业内部监管起到“防火墙”作用,更为关键、重要。借助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试点的有益经验,结合司法办案,推动涉案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特别是数据合规,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数据和个人信息的监管。